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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05 访问人数: 2011

沈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05 访问人数: 201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刑法中解释:
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社会上以存款的形式公开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

一般包含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不具有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而吸收公众存款、破坏金融秩序的行为。
二是行为人具有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但是,其吸收公众存款所采用的方法是违法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典型的涉众型犯罪,涉案人数较多、金额巨大、案情复杂。
律师的职责是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和减轻的意见。作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当事人律师就应该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全以及利益的最大化。

这主要表现在该罪行为对象从“存款”异化为“资金”的嬗变过程中,故有必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反思和限缩该罪的司法适用范围,从规范意义上透析产生该种异化的缘由和解决方案,防止过分地使用刑事手段介入到社会融资的活动之中。“存款”具有特定的金融学上的涵义,它与处于不确定状态的“资金”有着本质的差别,不能任意扩大该罪的法定行为对象。

随着经济形势发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手段花样翻新,隐蔽性增强,典型的以借款形式来吸存的行为逐渐减少,更多的是借用合法经营形式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司法解释以列举方式列明了5种非吸行为:
(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种情形:
一是未经有关部门批准;
二是骗取批准欺诈发行;
三是具有主体资格,但具体业务未经批准;
四是具有主体资格,但经营行为违法。

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及相关活动,行为人有还款意愿,能够及时清退集资款项,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作为犯罪处理。此外,对于“边缘案”、“踩线案”、罪与非罪界限一时难以划清的案件,要从有利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有利于保障员工生计、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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