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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涉嫌制作虚假发票,逃税135万余元,辩护人区分责任主体,公司最终不负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20-07-10 访问人数: 4129

某公司涉嫌制作虚假发票,逃税135万余元,辩护人区分责任主体,公司最终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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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XX科技有限公司在进口货物过程中,为降低成本,被告人卢某受王某(另案处理)等人指使,通过制作虚假发票等方式低报货物价格,逃避海关监管,经海关关税处计核,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35万余元。
办案经历:
      辩护人在接受XX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并阅卷后,与公司负责人进行会面,了解基本的案件事实。针对单位犯罪,区分单位责任和个人责任是一个重点。辩护人发现本案负责公司进口事宜的王某等人实施的走私行为并非是单位整体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未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同意。虽然公司在卢某实施犯罪活动中获得了违法利益,但公司对走私犯罪行为并不知情。同时,公司表示愿意补缴因走私行为所逃避的税款。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本案不属于单位犯罪,XX科技有限公司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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