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放置楼道内,是否能认定贩卖毒品罪?
发布时间:2020-03-08 访问人数: 4511
【案情简述】
张某系吸毒人员,曾在某市某区嘉诚花园租赁2-3-4房屋居住。魏某系张某朋友,曾将2公斤毒品放置张某租赁房屋附近,张某在被抓捕时,侦查人员在其身上搜查出10.1克毒品。检方以张某与魏某贩卖毒品罪、张某非法持有毒品罪起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思路】
法维毒品辩护团队承办该案,通过会见张某了解到,张某在事发时前半年已经搬离该住处住到朋友家中。事发后20内,在其被公安机关抓获时,在其住处只有10克毒品。在非经常住所认定贩卖毒品行为存在真正购买者逍遥法外的第二种可能性;
经过郑欣欣、张喆两位辩护律师深入调查,在公诉机关指控的贩卖毒品当日,运送毒品一方没有见到张某,张某也没有跟所谓“上家”联系过。没有交易交易毒品、也没有交易毒资。无法确定交易行为。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仅以张某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