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辩护人力证该案属于单位犯罪,申某某并未获利,最后判缓刑
发布时间:2020-08-01 访问人数: 5107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申某某为给被告单位XX进出口有限公司牟取非法利益,经与被告人欧某某共谋,利用我国对边境居民互市贸易制定的优惠政策,假冒边民互市贸易,将购买自印度、巴西等国的花生米2000余吨走私进口至我国境内,偷逃应缴税款480万元人民币。
办案经历:
辩护人通过阅卷与会见当事人申某某对案情有了初步的了解,随后深入剖析案件,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申某某应属于单位犯罪,在走私犯罪中并未从中获利,且在与被告人欧某某的共同犯罪活动中处于从犯地位,申某某仅负责支付货款,走私的实行行为均由欧某某实施。在到案后,被告人申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积极补缴应缴税款,认罪态度好,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判决结果:
法院对辩护人提出的罪轻意见予以采纳,判决被告人申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