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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某某走私普通货物,经辩护人有效辩护,判缓刑
发布时间:2020-08-13 访问人数: 3588

施某某走私普通货物,经辩护人有效辩护,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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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施某某在担任某公司法人代表期间,为给公司牟取非法利益,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应缴税款,擅自决定将来料加工贸易手册项下的间苯二甲酸5吨、新戊二醇1140.550吨等保税原材料在国内予以销售,核定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243万余元。
办案经历:
      辩护人依法会见当事人施某某并阅卷后,了解到被告人所在公司既以来料加工的方式进口原材料,也有通过一般交易方式进口,同时还在国内进行采购。在此情况下辩护人认为本案需要分析的几点为:1.被告人实施的行为是擅自将来料加工进口的原材料擅自销售,还是未经海关允许擅自转让、转移保税货物的行为;2.对于涉案原材料重量的计算是否正确,是如何将多渠道获得的原料进行区分的;3.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具有哪些。
判决结果:
      通过庭审中的辩护,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施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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