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某涉及单位犯罪,走私普通货物,经辩护人罪轻辩护,判缓刑
发布时间:2020-08-13 访问人数: 4631
案情简介:
被告单位在进口自营葡萄酒及代理进口葡萄酒的过程中,为降低经营成本,在明知实际成交价格的情况下故意以低报价格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经海关计核,共计偷逃税款人民币70余万元。
办案经历:
本案为单位犯罪,汪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的直接负责人被指控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辩护人通过会见当事人汪某某和阅卷,发现本案存在特殊性。
本案实为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汪某某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两案指控的基本事实相同,在案件事实并无问题的情况下,本案的辩护方向应为能否使被告人在数罪并罚后仍被缓刑。基于这个方向,辩护人在法庭上为被告人做了罪轻辩护。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汪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撤销原判刑罚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