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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一审判处无期徒刑,二审成功辩护改判十五年
发布时间:2020-12-17 访问人数: 3776

万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一审判处无期徒刑,二审成功辩护改判十五年

发布时间:2020-12-17 访问人数: 3776
【办案团队】法维刑辩团队
【罪名】贩卖毒品罪
【办案律师】郑欣欣律师、张喆律师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万某因运输毒品1公斤被公安机关逮捕。万某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运输毒品的过程,并提供买卖毒品的上下家姓名和地址。公安机关对其行为出具了立功情况说明。
【审判结果】
   万某因贩卖毒品罪一审被判无期徒刑,经过法维毒品辩护团队承办后,二审发回重审成功改判十五年。
一审时,万某的代理律师认为公安机关已经出具“立功”说明,立功行为应该没有问题,对该份说明没有具体提供辩护意见。结果一审判决认定,万某立功行为不能被认定,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决万某无期徒刑。
法维刑辩团队郑欣欣律师、张喆律师作为万某的二审辩护律师,寻找到万某可以从轻处罚的证据,二审发回重审后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五年。
【辩护思路】
在本案中立功该如何认定?
第一,立功和坦白的区别在哪儿?
本案在会见和阅卷时,办案律师发现其他犯罪分子到案均是万某提供的办案线索,也为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分子了提供线索,并希望积极主动协助公安机关实施抓捕行为,但因客观原因并没有成行。
公安机关虽为万某出具《立功说明》,但万某“立功”行为属于交代同案犯的罪行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该行为仅应该认定为坦白,是酌定从轻情节之一。
第二,立功不能被认定该如何减刑?
万某交代其他同案犯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立功,但其行为属于坦白行为,依据法律规定,是应当给予从轻处罚的量刑考虑。且万某为公安机关提供线索,为抓捕同案犯节约了司法资源,阻却毒品继续流向社会,一审法院否定立功行为但对万某的坦白的情节并未考量,导致本案对万某量刑过重。
二审法院采纳律师的辩护观点,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改判。
【律师心得】
大多数当事人及家属认为,侦查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如自首、立功的情况说明就“十拿九稳”,没有问题。但事实不尽如人意——很多案件的自首和立功情节在庭审中都被“拿下”。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证据均需要庭审质证才能作为案件定罪量刑的依据。所以,自首、立功等对被告人适用减刑的证据也需要庭审质证,对该类证据也应该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庭审辩护,切忌“疏忽大意”,导致减刑的证据缺失!
【量刑标准】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案件小结】
   立功是刑事案件常见的量刑情节之一。如果没有被认定立功行为也不要放弃,审查是否有从轻、减轻的量刑的事由被“忽略”、被“遗忘”,等待律师去发现。律师应在每一个个案中力求认定所有的从轻减轻情节,真正体现法律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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