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参与走私金属,辩护人力证其从犯地位,最终判缓刑
发布时间:2020-07-08 访问人数: 5089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XX公司在秦某控制和指挥下,为牟取非法利益,以伪报品名或伪报重量的方式走私货物。被告人高某某作为码头操作部机械班龙门吊司机,按照同案人谢某的指示,将进口未报关放行的装有走私货物的货柜从码头外贸区吊到内贸区,由同案人指派的货柜车司机偷运出码头监管区,在偷卸换货完毕后再把运回的涉案货柜吊回码头外贸区对应堆位,等候正常的申报进口通关。经统计,被告人高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参与走私金属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500万余元。
办案经历:
辩护人通过会见高某某了解到,其知晓该行为是逃避海关监管的走私行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结合卷宗内容,辩护人认为高某某在本案中受他人指使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高某某对本案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高某某在本案主观恶意不大,只是在履行一个该公司龙门吊司机基本的操作职责,其并没有主动追求、积极参与涉案的走私活动;高某某在本案中涉案情节较轻,其没有额外接受走私活动的非法利益;高某某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可以对高某某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法院对于辩护人的意见予以采纳,最终判决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