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走私固体废物“情节特别严重”,经辩护人罪轻辩护,刑期仅五年
发布时间:2020-05-22 访问人数: 4363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谢某某、吴某某不具备相应资质、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情况下,采用冒用他人许可证的方法,制作合同、发票、装箱单等单证,办理报关、清关等事宜,将境外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一万余吨代理入境。其中,吴某某伙同吴某(在逃)通过张某某冒用他人许可证,将境外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1300吨运输进境。
办案经历:
辩护人介入案件后,通过阅卷对案情有了一个基本的了解,吴某某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重量已经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将会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范围内量刑。辩护人考虑了以下几点问题:1.吴某某实施走私行为的开始时间;2.吴某某在本案中的参与程度如何;3.走私废物重量核算是否准确。带着这几个问题,辩护人会见了当事人吴某某。通过对吴某某的陈述和卷宗材料之间的比对和印证,辩护人在法庭上对被告人吴某某进行罪轻辩护。
判决结果:
法院在最低量刑期做出了判决,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