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辩护人为其辩护不具备犯罪故意,最后判缓刑
发布时间:2020-05-29 访问人数: 5609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乘坐航班回国,将21件疑似象牙制品用泡沫纸及胶带包裹后放在行李箱内,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在过安检时被海关关员当场查获。经鉴定,上述疑似象牙制品均为非洲象象牙制品,净重3.3675千克,价值人民币14万余元。
办案经历:
对于走私罪这么一种故意犯罪,被告人胡某某是否具有走私的故意是辩护人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在通过会见和阅卷后,辩护人了解到涉案象牙系胡某某在国外当地市场购买,且该国的象牙交易合法,胡某某购买象牙是为了收藏。可以看出胡某某虽然实施逃避海关监管的走私行为,但其主观恶性很低,也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同时,胡某某走私数额不满20万,属于情节较轻,有自首情节,在会见时也表达了认罪认罚的态度,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判决结果:
通过辩护,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