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货物500余万元,具自首情节判缓刑
发布时间:2020-05-22 访问人数: 4545
案情简介:
被告单位XX公司在进口美容仪的过程中,被告人许某某、姚某经共谋,由许某某决定以低报价格的方式申报进口货物,姚某则负责联系制作虚假低价发票等单证提供给报关公司用于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经核定,被告单位XX公司低价申报进口货物共计26票,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559万余元。
办案经历:
辩护人在查阅案卷卷宗材料后会见了当事人姚某,姚某承认其所在公司为完成外商规定的采购任务,为了减少成本实施了走私行为。因本案系单位犯罪,被告单位在海关一般询问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且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成立自首,因此也应认定被告人姚某的自首情节。且姚某在本案中属于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单位能够主动补缴逃税款,依法也可以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庭审中辩护人提出了以上几点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得到了法院的采纳,最终判决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