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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等走私普通货物,辩护人进行了罪轻辩护,最后判处缓刑
发布时间:2020-05-22 访问人数: 4785

张某某等走私普通货物,辩护人进行了罪轻辩护,最后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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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作为X船船长,招募被告人蔡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为船员,驾驶船舶在我国领海外水域向一艘不明国籍的船只接驳成品油。在接驳成品油的过程中,被海警支队查获,并当场抓获张某某、蔡某某等人。经检测、计量,上述被查获的成品油,系船用馏分燃料油。经计核,被告人张某某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59万余元。
办案经历:
      辩护人介入案件后首先会见了被告人张某某,通过与张某某的交流对案件进行了一个初步的了解,在能够阅卷后,辩护人在阅卷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对案件进行了进一步的分析,认为本案基本案情清楚,且张某某承认自己确实实施了指控的行为。因此辩护人着重对量刑部分进行辩护。辩护人对以下几点进行了分析:1、对走私油品重量的检测是否正确;2、涉税数额的计算是否正确;3、张某某是否构成自首;4、张某某具有哪些其他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判决结果:
      通过庭审辩护,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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