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大货车司机涉高速公路撞死无名氏, 证据不足成功取保
发布时间:2020-03-08 访问人数: 5888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某日晚22点左右,刘某驾驶一辆半挂车从大连出发前往长春,在行至京哈高速公路某路段,刘某驾驶车辆从其行驶的高速公路第三车道向前超车,在其车辆与第四车道大货车几乎并行时,其感到有物体从其右侧快速飞过,刘某为躲避急忙将车转向第一、二车道,刘某并未感到车身与飞来物体有接触,故怀疑该物体是前车的遗落物。车辆继续行驶至服务区,刘某与同车司机李某二人对车体进行检查,发现仅右侧车门上方一转向灯破损无其他异样,二人继续驾车行驶。当日高速大队警察发现一无名氏在刘某途径路段因驾驶人交通肇事逃逸而死亡,刘某同车人李某报案称刘某是本案嫌疑人。
公安机关在对事故现场的勘察中发现,在距离死者约14米处,残留肇事车辆的车灯碎片,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机构对事故现场获取碎片与刘某驾驶车辆进行比对,鉴定结论为二者相符属同一整体。故同年9月中旬,刘某被高速大队予以刑事拘留。
【辩护思路】
法维刑辩团队承办案件后,第一时间深入了解刘某驾驶的车辆状态和行驶轨迹。该车辆属挂车,即车体总长度近14米,破碎的车灯并非传统意义上的车辆转向灯,该车灯位于车门处,即距地面高度约1.5米。被害人身高1.6米,如刘某驾驶车辆因碰撞到被害人导致车灯破损,即碰撞部位应是被害人的头部位置,但根据尸检报告显示,被害人头部并无撞击伤。从现有证据与造成的损害结果不符。
随即,法维刑辩团队组成辩护团,向公安机关提出被害人的死亡原因不明,被害人照片腿部受伤严重,应属多次碾压造成的失血死亡,刘某车辆的破损位置在右侧车门的车灯处,无论如何均不能造成碾压伤,故公安机关需对死亡原因进一步鉴定。同时被害人的死亡时间不能确定,刘某同样不能确定其躲避不明物体的准确时间,不能排除两起事件发生时间并不吻合的两点辩护意见。
最后公安机关在事故现场勘察到的刘某的车灯碎片及刘某的车辆上均未进一步鉴定是否含有被害人的DNA,故无法证实刘某车辆曾与被害人有过接触,不能排除车辆在长途行进过程中造成的车灯破损,破损车灯恰巧掉落在距离被害人不远处的位置。
最后,因公安机关对刘某的驾车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予批捕,对刘某进行取保候审。
【案件结果】
检察院采纳律师团的辩护意见,以证据不足,不与批捕,律师成功对刘某取保候审。
【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