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期减少一半!
发布时间:2020-05-18 访问人数: 5477
【办案律师】:郑欣欣律师
【案情简介】
刘某系外地人到上海打拼工作,在一家投资公司做基金销售人员。经过自己勤奋和努力,很快做成一个项目的主管。不久,投资公司因涉嫌集资3亿多资金无法按期归还,公安机关对该公司主要领导以集资诈骗罪进行刑事追诉。因刘某系该公司项目主管,公安机关认为其也是公司的领导层,以集资诈骗罪对其进行刑事追诉。
郑律师接受此案件后,与具有财税专长的刑辩律师成立律师团队为刘某辩护。经郑欣欣律师多次与警方沟通、与刘某会见了解到:第一,刘某在公司虽是项目主管,但项目如何运作、如何确定返利比例,都是公司管理层决定,刘某不参与决策;第二,刘某在办理该项目过程中,没有虚假宣传,购买者都是明确了解该项目后自愿出资购买。第三,经律师团队查阅账目,发现刘某虽为主管,但该公司对其下属都是独立核算,刘某对其下属销售业绩并不知情。
【辩护心得】
集资诈骗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构成要件比较相似,但在刑法中是两个不同的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期相对较轻。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陈莫非律师了解到,刘某在公司的管理上有自己独特的管理制度,公司对其比较信赖,委托其管理事务较多,让刘某自己也误认为其是公司的管理决策层。若对刘某以管理层领导地位认定,以集资诈骗罪追诉,刘某的刑期将被判定在十年以上,直至无期徒刑。通过律师层层分析,通过公司的制度及账目确定刘某在公司的普通员工地位,在刑期减少一半,同时帮助法院查明本案事实,维护了司法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