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走私普通货物,一审判十年,二审经辩护人辩护,改判为有期徒刑六年
发布时间:2020-07-13 访问人数: 4619
案情简介:
被告人刘某在XX市进出口公司国际贸易部担任负责人、经理期间,以该公司的名义,单独或结伙以编造相关的虚假加工合同等方式,向海关申领加工贸易手册并免税进口涤纶丝、人造丝、涤塔夫坯布等料件,未加工复出口,而非法在国内销售牟利,偷逃应缴税款合计人民币1100万余元。
办案经历:
本案为二审案件,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刘某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辩护人在会见当事人和查阅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后,认为1.原判决认定XX市进出口公司及被告人刘某擅自销售备案加工单位的进口保税货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原判认定走私定性错误,被告单位与对方公司之间系正常的作价加工贸易;3.即便认定刘某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应该认定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依法进行改判,由一审的十年有期徒刑改为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