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某走私进口日化用品,辩护人证明其从犯地位,最终判缓刑
发布时间:2020-06-24 访问人数: 4666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XX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林某某及该公司业务经理、被告人谢某某经与被告人丁某等人共同商议,决定以伪报品名申报进口的方式,由被告单位XX公司以每箱人民币9万元的价格为被告人丁某等人代理进口日化用品、化妆品等涉案货物。经海关核定,被告单位XX公司采取上述方式申报进口涉案货物共计18票,偷逃应缴税额共计691万余元。
办案经历:
辩护人在阅卷后会见了当事人林某某,通过阅卷和会见确定了本案的辩护方向。被告人林某某承认同丁某等人走私货物的行为,但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单位在走私活动中应处从犯地位,且只是收取正常代理通关的费用,并未额外获利;对于走私数额的认定方面,被告单位并不清楚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所以用丁某等人逃税的金额来认定被告单位及林某某的犯罪金额有失公允;并且,林某某在接到警方电话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积极缴纳50万元暂扣款弥补国家税款损失,可以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经法庭审理,最终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