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行贿双罚制,经律师辩护从轻处罚
发布时间:2023-05-29 访问人数: 2373
【办案团队】:法维刑辩团队
【罪名】: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
【办案律师】:郑欣欣、陈婉宁、姚鑫林
【案情简介】:本案系公司犯罪,A公司被指控在2006—2019年间,向B项目组及项目组负责人、核心成员行贿近2000万元,以此获得B项目组掌握技术的专利使用权并借此获得行业竞争优势、签约项目,谋取商业利益700余万元,构成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
【审判结果】:公司犯罪采取双罚制,即处罚公司的基础上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王某也要判处刑罚。辩护人从犯罪构成入手:“项目组”是否可认定为单位、A公司给予资金的主观意图、A公司给予资金与获得专利使用权及商业利益的因果关系等进行辩护,同时申请对A公司进行合规考察,结合主管人员自首、积极退缴等情节,最终一审判处公司罚金40万元,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30万元,目前案件正在二审阶段。
【辩护思路】:
一、整体观案
公诉机关指控A公司构成单位行贿罪与对单位行贿罪,由于主管人员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得以第一时间与其沟通、确认案件情况。结合阅卷之后获得的信息以及对罪名的剖析,辩护人确定了从犯罪构成的主观、客观方面来击碎检察机关的指控。
二、案件切入
辩护人在阅卷后,首先从整体出发,拆分对单位行贿罪的犯罪构成,若现有证据不能认定“B项目组”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单位”,则该罪名便从根本上无法成立。同时,给予资金与获得专利使用权与商业利益之间到底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也成为了我们关注的重点。对于单位行贿罪,重点则是从A公司的主观意图、是我方行贿还是对方索贿,以及A公司是否因此行为获得不正当利益入手。
三、辩护观点
1.对单位行贿罪
对单位行贿罪,顾名思义,行贿对象应为“单位”。虽然《刑法》中对“对单位行贿罪”中的“单位”没有明确规定,但对与其相对应的“单位行贿罪”中类似分支、内设机构能否构成犯罪主体有如下规定:“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既然两罪名所保护的皆为单位公职的廉洁性,那么对于罪名中“单位”的认定标准便应相同,在本案中,若“B项目组”不符合以上条件,对单位行贿罪的指控便不能成立。
根据B项目组所属公司内部管理办法规定,项目组归公司管理、没有独立法人资格、没有对外签约主体资格、没有独立财物管理资格。除此之外,公司管理层的笔录中也可以证实,项目组一切行为均要得到公司的批准,并且没有独立的资金支配权,一次认定A公司属于对“单位”行贿是十分不合理的。
退一步讲,即使B项目组可以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公司”,也只有在A公司直接与B项目组进行经济往来,并因行贿行为获得相应不正当利益是才应认定为对单位行贿罪。但从现有证据来看,行贿款打进均是B项目组主要责任人的个人卡内,而行贿款如何分配也均是个人决定,并不是整体意志共同决策。同时,也没有证据可以证明A公司获得专利使用权及商业利益与B项目组有关,即使有,也仅是其主要责任人在收受钱财后的个人行为,与B项目组无关,当然不能构成对单位行贿罪。
2.单位行贿罪
单位行贿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基于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但在本案中,被告A公司与其主管人员不仅在主观上并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意图,反而被B项目组主要负责人利用。因B项目组所属公司的特殊性质,基于员工的工资、绩效相对较少,B项目组2位主要负责人表面上与本案自然人被告共同创建A公司(其亲属代为持股),共享专利、为A公司获得更多商业利润,但实际目的却是利用该专利私分更多利益,中饱私囊。因其个人贪念,使无辜的A公司及主管人员受到刑事指控。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便第一时间与公诉机关沟通,为A公司申请合规考察,并得到了公诉机关的认可和允许。
最终,在辩护人积极的辩护下,结合A公司在以往经营过程中对行业发展作出的贡献,以及A公司主管人员自首、主动退赃等情节,为其争取到到公司判处罚金40万元,主管人员1年6个月有期徒刑、罚金30万元的刑罚。
【律师心得】:受市场环境影响,近年来民营企业发展颇受影响。对于企业来说,合法经营是基础,但法律法规毕竟是相对专业的领域,稍有不慎就可能触碰法律。在此建议尚未涉诉企业应认识到合规审查的重要性,提早进行合规审查,防患未然。同时,向检察机关申请企业合规考察目前也成为办理公司涉诉类案件的一种新思路,为减轻企业及其主管人员的刑罚提供更多可能。
【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一条【对单位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八十七条 【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案件小结】:在近年严峻形势之下,行贿受贿类犯罪被起诉数量始终居高不下,除自然人外,公司也有可能在权力与利益旋涡之中迷失方向,走向深渊。但好在近年来企业合规制度正在有效推进,符合条件的公司可以申请进行合规考察,为企业从轻刑罚、及时改过自新提供了更多可能。同时,作为律师,我们更希望公权力机关在处理相关案件是能够更加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深刻分析条文与解释的含义,正确对待相关犯罪,更好地发挥司法机关优化营商环境的服务保障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