俩男人挪车引发口角,有力证据辩护故意改过失
发布时间:2020-05-18 访问人数: 5993
案情简介:
被告人邱某某与被害人因挪车问题发生口角,进而产生肢体接触。被告人邱某某使用手机拍摄被害人面部,被害人上前抢夺邱某某手机,在邱某某阻挡过程中,被害人摔倒,导致后脑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受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办案经历:
辩护人通过阅卷和会见被告人,认为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存在错误。通过停车场的监控录像以及被告人邱某某的笔录均可证实,被告人邱某某并未实施攻击行为,被害人摔倒是因邱某某的阻挡行为,而不是伤害行为。邱某某主观上并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
判决结果:
在庭审中辩护人发表了以上的辩护意见,得到了法庭的支持,被告人邱某某不具有伤害他人身体故意,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最终认定邱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变为过失致人重伤,量刑从三年以上变为三年以下,这对被告人来说是一个非常有利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