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某某走私象牙制品,经辩护人进行罪轻辩护后,最终判缓刑
发布时间:2020-07-20 访问人数: 4265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尼某某入境时选走无申报通道出关,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机场海关旅检处关员在对被告人尼某某托运的行李箱进行查验时,发现内有可疑物品,遂将被告人尼某某带至海关查验地点。经开箱检查,海关关员在该行李箱内查获疑似象牙制品3件。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的3件疑似象牙制品均为现生象象牙制品,重4.4千克,共计价值人民币18万余元。
办案经历:
辩护人阅卷后会见了被告人尼某某,在全面掌握了案件事实的情况下认为对尼某某进行罪轻辩护是最好的选择,辩护人在办案中了解到尼某某在被带到海关查验地点后,主动交代了行李箱内有象牙制品的事实,应被认定为自首。在讯问中能够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适用缓刑也无社会危险性。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以上几点辩护意见,法庭也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尼某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