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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成功辩护改为非法持有毒品
发布时间:2020-12-20 访问人数: 3442

李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成功辩护改为非法持有毒品

发布时间:2020-12-20 访问人数: 3442
【办案团队】法维刑辩团队
【罪名】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
【办案律师】郑欣欣律师、张喆律师
【案情简介】
李某系吸毒人员,曾在某市某区租赁房屋居住。魏某系李某朋友,曾将2公斤毒品放置在李某租赁房屋附近。李某在被抓捕时,侦查人员在其身上搜查出10.1克毒品。检方以李某与魏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李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起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结果】
   李某因贩卖毒品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经过法维毒品辩护团队承办后,成功变更罪名,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可能会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涉案的毒品重量高达2公斤,如果李某确有贩卖行为的话,面临的可能是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维毒品辩护团队承办该案后,通过阅卷、会见、与法官沟通,找出李某不构成贩卖毒品行为的证据和理由,法官采纳律师意见,对检察院指控李某贩卖毒品罪不予认定,最终判决李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辩护思路】
第一,李某租赁房屋是否可以认定为李某的长期居住地。
通过会见李某了解到,李某在事发前半年已经搬离该住处住到朋友家中居住。事发后,在其被公安机关抓获时,在其住处只有10克毒品。在非经常居住地一般是不能认定贩卖毒品行为的,因为不能排除真正的贩卖者另有其人的可能。
第二,2公斤的毒品交易行为里是否有证据证明李某有交易行为。
经过郑欣欣、张喆两位辩护律师深入调查,在公诉机关指控的贩卖毒品当日,运送毒品一方并没有见到李某,只是把毒品放在李某租赁房屋的楼道里,对这2公斤的毒品该给谁也并不知情。当日和运输前几日,李某也没有跟所谓“上家”联系过。卷宗内没有交易毒品、也没有交易毒资的相关证据,根本无法确定交易行为。2公斤的毒品交易因此成为“幽灵交易”,实际并不存在。
【律师心得】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律师发现李某系吸毒人员,经常会在魏某处购买毒品供自己吸食。正是因为李某与魏某的频繁联系,也会给办案机关错觉,认定李某与魏某是买卖毒品的“上下家”,办理案件中导致了先入为主。但事实终究是事实,虽有对李某诸多指控,证据上存在很多矛盾之处。
刑事案件考察的是律师日常法律功底,更考验律师的细心和耐心。律师需要在细节中寻找到诉讼观点和案件的真相,帮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做到刑责相适应。
【量刑标准】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案件小结】
   大多数人认为毒品案件更侧重于鉴定过程和扣押过程,这是办理毒品案件中一个诉讼观点,其实更多的辩护观点来源于案件的基本事实。案件的事实真相只有一个,它就在卷宗、在证据里,细心和耐心的律师一定会发现它。每个刑事律师辩护的目的是什么?是帮助犯罪嫌疑人找到无罪、罪轻的证据,帮助法院拨开云雾,找到事实真相,达到罪责刑相统一。这也是每位刑事辩护律师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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