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购买走私燃料,逃税金额特别巨大,辩护人罪轻辩护后,判缓刑
发布时间:2020-06-18 访问人数: 4750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直接向走私人购买燃料油1580吨,偷逃应缴税款343万余元。
办案经历:
本案案情复杂,涉案人员众多,公诉机关共指控二十二名被告人涉嫌犯罪。当事人李某某因明知对方销售的燃料油是通过走私进口的,仍直接向走私人购买,符合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关于间接走私的规定,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且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规定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辩护人阅卷后依法会见了当事人李某某,李某某所述与卷宗内笔录记载内容一致,且该事实有银行流水,记载购买走私燃料油的时间、地点、车号、数量、单价、总价等情况的笔记本、其他证人证言予以佐证。辩护人因此着重为李某某进行罪轻辩护,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在取保候审期间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及见义勇为的表现,足以反映其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李某某系从犯应酌情从轻处罚;李某某属于初犯、偶犯,适用缓刑不至造成社会危害,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判决结果:
通过法庭审判,法院基本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