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交通肇事案,被告人龚某无证驾驶未登记且具有安全隐患的摩托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犯交通肇事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某晚一路段发生一起因未成年人驾驶无牌摩托车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一未成年人死亡的惨案。事故发生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被告人龚某正驾驶一辆未登记且前后灯均无法点亮的两轮摩托车,载着王某在乡间的道路上行驶。当日23时40分,龚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黄集镇某路段时,擦撞上堆放在桥面的油菜垛,致摩托车摔倒,龚某和王某受伤、摩托车受损。随后王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登记机动车,行驶时未确保安全,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考虑到被告人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向公诉机关出具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
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羊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