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刑事律师费用,刑事律师询问
发布时间:2020-06-19 访问人数: 1928
沈阳地区刑事案件关于起诉书的演化史其实是刑事诉讼制度的演化史。刑事犯罪案件的种类有很多种但由于不同的辩护律师导致辩护结果不同,所以影响很多的人的自由
无论在古代弹劾式诉讼时期,还是在纠问式诉讼时期,合理的控诉原则均无法存在,它们不可能造就发达的起诉书制度,原始的“私诉”暂且不说,在实行国家追诉的纠问制下,侦查、起诉与审判由同一主体流水式地实施,法院在审判前进行的侦查就“要形成审判所需的全部材料”,法庭审判“不过是让被告人对已经准备好的控诉材料进行供认和下个判决而已”, 在该诉讼构造下,起诉书只是形同虚设。
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即经过讯问,认为被拘留人犯有罪行,依法需要逮捕,但在拘留期限内没能收集到足够的证据证明其犯罪事实的,如果出于办案的需要,应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以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可以对其依法改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1、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
2、有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3、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及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4、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有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以及在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
5、犯罪嫌疑人享有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他告知的权利及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6、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辩护权;
7、犯罪嫌疑人享有的申诉权和控告权;
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上诉案件,虽不属于上述规定情形,有条件的,也应当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