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靠谱的刑事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04 访问人数: 2052
首先我们要理解,为什么要设定刑事责任年龄呢?
刑事律师:刑事责任年龄的设定不是为了让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逃脱法律制裁。
一方面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给他们成长的机会。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无法辨别是非,偶然实施了严重暴力的行为,可能其本人尚不能正确认知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对于这类未成年人,我们不能一棍子打死,应该给他们成长的机会。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还要看到,刑法对这部分青少年犯罪后的处理措施,例如对涉事青少年加强管教、政府收容教养的规定等,在实践中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目前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设置,让刑法对不满14周岁青少年呈现出保护有余而惩治、管教不足的现状。
所谓的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和解的后果未必就是不起诉,有可能是从轻减轻刑事责任。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那么不适用刑事和解程序。
但实践中对于如何确定“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范围,(过失犯罪情况类似)认识上存在分歧,有认为这是“法定刑三年以下的情形”,有认为这是“宣告刑三年以下的情形”,多数意见认为此处的“可能判处刑期”不等于“最终宣判刑”,这是宣告刑的规定。
笔者业赞同这种观点,一般认为“宣告刑三年以下的情形”基本都属于轻微刑事案件,如果以“法定刑三年以下的情形”,则大大限制了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不利于充分发挥刑事和解制度的作用。
是指在刑事诉讼中 , 加害人以认罪 、赔偿 、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 , 国家专门机关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一种制度 。由于刑事和解是司法机关认可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基于尊重被害人的意愿,故在量刑时会对被告人有较大幅度的优惠。
虽然《刑诉法解释》规定双方当事人在庭外也可达成和解,但是庭外和解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并听取检察院的意见,经审查,和解自愿、合法的,应当由法院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最常见的是由被害人向司法机关出具的《谅解书》,明确要求司法机关不追究对方刑事责任,不得另行民事起诉。但是由于该协议未经司法机关主持、见证,自愿性、合法性存在较大疑问,故不属于刑事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