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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占用单位财务抵扣欠薪是自助行为还是职务侵占?
发布时间:2020-09-03 访问人数: 1469

沈阳占用单位财务抵扣欠薪是自助行为还是职务侵占?

发布时间:2020-09-03 访问人数: 1469
如何区分占用单位财务抵扣欠薪是自助行为还是职务侵占?

占用单位财物抵扣欠薪的行为是生活中常见的以侵害他人物权的形式实现自己债权的行为,对于这类行为的定性往往应该考虑以下问题:


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在何种情形下可视为法律意义上的自助(救)行为?占用单位财物的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本文梳理了与自助行为以及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相关的观点、案例,希望对读者甄别该情形下的职务侵占罪有所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自救行为的适用条件

自救行为,是指法益受到侵害的人,在通过法律程序、依靠国家机关不可能或者明显难以恢复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法益的行为。

例如,盗窃罪的被害人,在盗窃犯即将毁损所盗物品或者逃往外地等场合,来不及通过司法机关挽回损失,使用暴力等手段迅速从盗窃犯手中夺回财物的,就是自救行为。显然,自救行为是一种事后救济行为,在近代法治国家受到严格限制。

自救行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法益已经受到了违法侵害,不问该侵害是刚刚结束还是经过了一定时间。换言之,法益侵害行为虽然已经结束,但法益受侵害的状态仍然存在。这是自救行为与正当防卫的关键区别。

(2)通过法律程序、依靠国家机关不可能或者明显难以恢复受侵害的法益。这表明,通过自救行为可以恢复受侵害的法益。债权人在债务人没有偿还债务的情况下,窃取债务人财物的,不成立自救行为,相反构成盗窃罪。

(3)救济行为的手段具有适当性,所造成的侵害与救济的法益具有相当性。
职务侵占罪是单位人员故意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用本单位财物的行为

构成职务侵占罪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2)行为人必须具有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经理将应为本单位的财产收入转到个人账户或者私自送给他人;会计人员将公司收入不入账,据为己有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是指行为人利用其在本单位中所担任的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

(4)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犯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产。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正确认定职务侵占罪“非法占为已有”的目的

“非法占为己有”是否应从字面意义上进行文义解释?根据刑法第271条第1款的规定,从文义上来看,职务侵占罪只限于“非法占为己有”的范围,而不应包括为他人占有的情况。

在这点上,职务侵占罪的“非法占为己有”与民法上的占有“基于为自己的意思”应是相同的。

有人认为,只有行为人将财物转移归行为人本人所有,才能成立职务侵占罪;如果把财物转移给本人以外的他人所有的,则无法成立该两罪。因为刑法已经明确地规定了“非法占为己有”而不是“非法占有”。

依照这种观点,对于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转移给朋友,或者代替自己或亲属占有股份的公司偿还债务的,就不能成立犯罪。实践中这样的案件的确也曾被认定为无罪,而被纯粹作为民事案件处理。

我们认为,作这样的解释形式上似乎存在刑法依据,因为刑法对有些取得型财产犯罪规定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比如合同诈骗罪,而不像职务侵占罪条文中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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