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车辆作为交通代步工具逐渐走入千家万户,车辆越来越多,违章或交通事故也越来越多,更有一些车主在面临重大交通事故致人伤亡时本能选择逃逸,又在事后选择以自首的方式投案,那么关于
自首的认定及自首后的处罚标准,法维刑辩团队将为您详细讲解。
首先,关于自首的认定,法律上有两个要素,分别为: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一、自动投案,顾名思义,是指犯罪分子犯罪后,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以前;或犯罪事实虽被发现,但不知何人所为;或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已被发现,但尚未受到司法机关的传唤、询问或尚未采取强硬措施前,主动到司法机关或所在单位、基层组织等投案,并愿意接受审查和追诉的。此处的司法机关指的是所有的司法机关,即犯罪分子逃到异地,又向异地的司法机关投案,也属于自首。
在实践中,部分犯罪分子因个人原因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以书信、电话等方式投案的,都属于投案;部分犯罪分子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但因其他原因在被司法机关或其他组织盘问教育的过程中,主动交代罪行的,也属于自动投案;部分犯罪分子在投案过程中被逮捕,只要查证确实为此类情况的,也属于投案自首;部分犯罪嫌疑人投案是因亲友劝告,并由亲友送去投案的,也属于投案自首。
因此,不论以何种方式投案,自动投案的实质是犯罪分子自愿把自己交给司法机关处理,部分犯罪分子投案后又逃逸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指的是犯罪分子投案后,对自己所犯的罪行,如实地全部向司法机关供述,没有任何隐瞒。值得注意的是,有些细节犯罪分子记不清楚或确实无法说清楚的,不能认为是隐瞒,只要基本的犯罪事实和主要情节能供述清楚,就应当认为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另外,如果犯罪分子避重就轻,对案情供述一部分,隐藏一部分,就不能认为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数罪并犯的犯罪分子,只供述自己的部分犯罪,则只认定该部分犯罪为自首;对于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不仅要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还要供述同犯的共同犯罪事实。
既然如此,那肇事逃逸自首后的处罚标准又是什么呢?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1.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 交通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4. 如积极面对并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另外积极赔偿,争取当事人谅解,可以判决缓刑。
另外,如果肇事司机不负责事故或主要全部责任的,则不构成犯罪,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到2000元罚款,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综上所述,肇事逃逸,需要根据事故责任来承担相应的行政或刑事处罚,如果自首,可根据情节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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