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专业毒品律师辩护要点
发布时间:2020-05-29 访问人数: 2574
贩卖毒品就是说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这样的行为是违法的,而且会被受到严重的处罚,那么贩卖毒品罪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
1、毒品犯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行为人故意以非毒品冒充毒品或者明知是假毒品而贩卖营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而非贩卖毒品罪,但行为人不明知是毒品而贩卖,事实上具有贩卖毒品的可能性的,应认定为贩卖毒品(未遂)。行为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微量毒品的,应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宜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2、毒品犯罪的数量未达到前款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在戒毒场所贩卖毒品的;向多人或者多次贩卖毒品;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4、第一,毒贩为出售毒品,而为买毒人员提供场所供其吸食、注射毒品,这一情况,毒贩的容留行为是贩卖行为的手段行为,是整个贩卖毒品行为的一个组成部分,存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延续,它服务于贩卖毒品的目的,构成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应当按照贩卖毒品罪进行处罚,而不是数罪并罚。
沈阳毒品犯罪辩护律师经验之谈:
如果犯罪行为人应吸毒人员的要求,为其购买毒品用于其吸食注射,根据毒品如何获得的方式及自己是否与毒贩是认识,则有可能构成贩卖毒品罪或者容留他人吸毒罪或者非法持有毒品罪,也有可能是以上罪名的数罪。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贩卖毒品的上、下家之间一般不认为构成共同犯罪,但是有些案件的上、下家之间犯罪行为联系密切、具备共同犯罪故意,此类案件在制定辩护策略时应当在权衡涉案毒品数量多少及各行为人作用大小之后进行综合分析,假定该类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对行为人的量刑可能会起到积极作用。
在毒品犯罪案件中,毒品实物不属于直接证据,不能天然建立与被告人的客观联系,需要以勘查笔录、扣押笔录等证据为媒介,通过印证证明方式建立与被告人的联系。对于毒品来源存疑的案件,应本着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