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挪用公款罪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08 访问人数: 2241
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是什么?
首先犯有挪用资金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以挪用资金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挪用资金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界限有哪些?
1.犯罪主体不同。挪用单位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国家工作人员。
2.侵犯的客体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挪用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上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应当根据挪用资金罪追究刑事责任。
3.侵犯的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对象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特定物款。
4.客观表现不同。挪用资金罪中行为人挪用的资金,可以归个人使用,以挪用资金罪或者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在改制前的国家出资企业持有股份的,不影响挪用数额的认定,但量刑时应当酌情考虑。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工作人员为购买改制公司、企业股份实施前款行为的,可以视具体情况不作为犯罪处理。
将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的行为与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区别开来。对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已经记入金融机构法定存款账户的客户资金归个人使用的,或者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却给客户开具银行存单,客户也认为该款已存入银行,该款却被行为人以个人名义借贷给他人的,均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或者挪用资金罪。
挪用是由“挪”和“用”两种行为构成的,“挪”就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资金转移到本人或者他人的控制之下;“用”就是将 资金用于本人或者他人的某种需要,挪是前提,用是目的。
但是对于 挪用资金罪,并不是行为人实现了用的目的,才构成既遂,因为挪用资金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是单位对资金的占有和使用权,只要行为 人已经将资金转移到本人或者他人的控制之下,单位失去了对其资 金的控制,就构成挪用资金罪的既遂。因此,挪用资金罪应当是以行为人或者他人对资金的实际控制为既遂的标准。
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但国家工作人员除外。后者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