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刑事律师免费咨询热线是多少
发布时间:2020-06-18 访问人数: 2314
刑事案件诉讼法究竟怎么规定刑事案件纠纷?
一般家人涉嫌刑事犯罪后,当事人家属异常着急,想要进一步向律师进行咨询委托,那么一般当事人会比较在意哪些刑事案件咨询呢?
1.嫌疑人被刑事拘留了,家属可以去会见么?在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法院判决生效之前,家属是不可以会见的。在这期间,可以委托律师会见,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询等。
2、嫌疑人已经被关了,都已经送进看守所了,家属为什么还没有收到拘留通知书? 拘留通知书一般都是以挂号信的方式邮寄到嫌疑人的户籍所在地的。如果收不到的话,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户籍地没有人签收。实践中,也会有承办警官电话通知家属的或者通过户籍辖区的派出所转交拘留通知书的情形。
3、什么是羁押必要性审查?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一)刑事法律起诉人符合法定条件;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
(三)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第一百四十六条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逃跑的同案犯到案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已经从其他共同犯罪人处获得足额赔偿的除外。
对于“不正当利益”的理解,刑法理论界历来争议颇大,学者们提出过“非法利益说”、“手段不正当说”、“受贿人是否违背职务说”、“不应当得到的利益说”等不同理论。为了解决争议,实现统一执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曾经针对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作过三次解释。最高司法机关对同一问题进行不厌其烦的反复解释,可见该问题的重要性和复杂性。2.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是形式特征
并不是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要受刑罚处罚,只有"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时,才是犯罪。如果某种严重危害社会行为没有被刑法规定为犯罪,就不应受到刑罚处罚。
例2:吸毒后驾驶机动车比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更危险,但刑法仅规定”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没有规定”毒驾“是犯罪,故仅”毒驾“未造成事故的,无罪。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