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单位走私犯罪中的员工如何有效辩护?
发布时间:2020-07-02 访问人数: 5599
走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从事的行为是走私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
(二)用特制的设备或者运输工具走私货物、物品的;
(三)未经海关同意,在非设关的码头、海(河)岸、陆路边境等地点,运输(驳载)、收购或者贩卖非法进出境货物、物品的;
行为人涉嫌刑事案件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家属因为不具备刑事法律方面基本知识而出现担心、焦虑、迷茫等心态比较正常。在刑事案件中,家属聘请辩护律师后,应当尽量配合辩护律师弄清楚案件基本事实。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辩护律师通过会见、向公安机关及知情人了解案件情况等方式,在弄清楚每位涉案人员在案件中地位及作用后,应重点为当事人争取从犯情节。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案件中,如何为行为人争取缓刑
行为人因涉嫌犯罪被刑拘、逮捕或者起诉,都希望司法机关能做出对其有利结果,例如适用缓刑。缓刑是特定法律概念,刑法明确了行为人适用缓刑条件。本文精选部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适用缓刑案例,归纳总结出这类案件如何为行为人争取缓刑的要点,以期对此类案件辩护工作有所益处。
后续走私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该种走私对象只是针对保税货物以及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而刑法规定该种走私行为都要求必须符合“销售牟利”的要件,因此针对该要件做出准确理解,有益于辩护律师对此类案件制定有利于行为人的辩护方案。
商人的这种思维对走私犯罪案件的辩护律师而言,是种障碍,当事人往往低估了问题解决的难度;另一方面,走私犯罪案件所侵害的客体是海关监管制度,但海关监管制度往往虚化,而国家税收损失却很现实,在这种商人思维下,当事人如果认罪,则很容易接受补税的建议,走私犯罪案件中补缴税款显然有利于实现有效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