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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刑事律师哪家好
发布时间:2020-07-24 访问人数: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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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谈谈对被告人罪名的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直接关系到被告量刑的上下限,辩护律师在接受辩护委托、阅卷、综合分析全案案情后,首先应当确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辩护律师应当在被告有无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行为、被害人或犯罪客体所受到的伤害,作案工具的去向等情节上提出与公诉机关不同的意见,并尽量从法院的卷宗材料上复述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

如果根据全案案情判断,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准确,辩护律师就应当在犯罪构成以内寻找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当前我国刑事审判中仍然存在重定罪轻判刑的倾向。辩护律师在寻找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时,不能仅仅只是八股式的提出从犯、偶饭、初犯、表现较好等等观点,必须通过阅卷和会见后提出完整而严密的观点进行说明,当然这只是就案件事实上所做的辩护,仅此得出观点是不具有充分说服力的,因为律师的作用并不仅仅止于于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发现案情,这只是律师辩护工作的基础。

刑事案件每个案件的犯罪情节是不同的,涉及贪污数额、次数、款项性质、危害程度等不同情况,每个案件不同,辩护律师要根据犯罪事实、证据认定、当事人供述等进行辩护,做出无罪、罪轻、减轻、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和具体的量刑意见。每个案件的情节不同,辩护词也就不同。辩护词的核心就是
1、罪名是否成立。
2、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完整确凿。3、量刑情节,即无罪、罪轻、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的量刑意见。这是一个辩护词的核心内容。

控辩双方力量十分的悬殊,这也而促使律师在刑事诉讼之中收集证据的时候,其权利间接也会受到威胁。追诉机关掌握了各种先进的侦查设备以及技术,也可以依法进行搜查、讯问、扣押等强制性措施,收集证据的时间相对而言也更加的充足;而站在公诉方的对立面的律师,必然要自行找寻案件突破口,进行相关侦查。

当侦查需介入到私人生活领域和私人生活空间,就易涉及侦查权行使不当的问题,就可能在刑事诉讼展开中侵犯相关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权、财产权、隐私权等。与此同时,也可能因为立法具有的本来应该由办案人员配合行使的诉讼权利,因为办案人员的怠于通知、不予准许等使被追诉人在权利行使中丧失良机或者利益受损。


鉴于关系律师与某些办案机关、办案人员存在利益上的千丝万缕的密切联系(业务来源)。因此,关系律师是不可能为了被告人的利益而得罪办案机关、办案人员的,有些没有职业道德的关系律师反而过来出卖当事人的利益充当第二公诉人,动员当事人认罪或直接做有罪辩护。这里面的利害关系,当事人自然是不知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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