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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刑事律师排名
发布时间:2020-07-24 访问人数: 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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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刑事案件中强制措施具体值得是哪些?
强制措施的这种程序性保障作用从实然(即司法实践)角度并不难理解,也为理论界、司法界所普遍认同,但从应然角度(即理论上)予以考量就不那么简单了。因为根据无罪推定原则,未经法院公正审判、作出判决之前,任何人在法律上都被推定为无罪的人。

既然无罪,那么凭什么对其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即采取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是否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这一宪法权利?强制措施是否违反了无罪推定原则?二者的关系如何?难道为了揭露犯罪、惩罚犯罪除了强制措施之外就别无选择吗?它有没有“替代产品”?

沈阳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内容是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不包括对物的强制处分。关于强制措施的内涵与外延,有学者批评当前法定强制措施仅限于限制和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五种类型显得过于狭窄,提出将对财产权的强制措施和隐私权的强制处分纳入强制措施的体系。

1、逮捕后不能“以捕代侦”,一押到底,检察机关适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符合变更强制措施的,要及时变更为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的,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2、逮捕后羁押的必要性审查是强制性规定,检察机关应注意从两个方面审查逮捕的必要性,一是实体上有无逮捕必要,二是程序上判断证据有无重大变化,若证据有重大变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羁押也需重新判定。

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功能体系可以由目的和实效两大部门解构,目的即是刑事强制措施存在与创设的根本有效性,实效即是刑事强制措施被贯彻执行而取得的实际效用。立足于刑事强制措施的目的,刑事强制措施的产生和存在有着深刻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这就是,无论是“国家本位”或“个人本位”的国家,都是基于公民与国家之间特殊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出发点的。

沈阳刑事律师:强制措施的特点有哪些?
1.有权适用强制措施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采取强制措施,否则即构成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2.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3.强制措施的内容是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不是对物的强制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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