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夫妻销售家居商品“傍名牌” 一审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发布时间:2020-03-08 访问人数: 5912
【办案律师】:郑欣欣律师
【案情简介】
2016年7月王女士在某大型家居品牌商店中选购了一套香港某品牌整体家居花费6万余元,在安装过程中王女士因对家居尺寸有异议联系本案被告人,夫妻二人未及时予以处理,王女士遂通过网上查询该品牌售后电话寻求解决,而后方知其该品牌已经取消了其在该家居市场的经营权,王女士方知其购买的商品是“傍名牌”,随后报警。公安机关随即立案侦查,夫妻二人到案后供述,二人原本是香港某品牌的正规经销商,在销售王女士商品的半个多月前才被该品牌总公司取消了代理商资格,其为了买给王女士商品获得利润,遂找到鞍山当地的地产制造商加工王女士购买的商品,并在淘宝网上订购品牌LOGO粘贴在商品上充当正品卖给王女士。公安机关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对小夫妻二人进行批捕。
公诉机关认为小夫妻二人明知假冒他人商标,以次充好,并获取巨额利润,遂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起诉至法院。
【辩护思路】
法维刑事辩护团队承接此案后,明确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思路。通过查明案件事实确定:
第一,本罪的犯罪对象要求是注册商标,律师经过细致的案卷发现本案中被告人在其销售的商品上使用的LOGO并非注册商标,注册商标要求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能够查询,本案中检察院指控的注册商标所有人针对该品牌申请诸多商标,仅有其中一个商标获得获得注册,品牌在售商品均使用该注册商标。被告人二人仿冒的是该品牌未注册且长期未使用的非注册商标,并非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第二,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两名被告人所使用的标识与公诉机关指控其侵害的注册商标进行整体与具体的权力对比不难发现两者不属于相同的商标。整体对比两个标识在结构、排列、内容、读音上均有巨大差异,具体对比可见被告人所使用的标识采用的是左右结构,是由两组大写的英文字母与汉字所组成,并且在英文字母上端使用弧状。反观该注册商标采用的是上下结构为主,兼具左右结构,在排列形式上更为复杂,两者不属于相同的商标。
第三,关注注册商标保护范围,本案中注册商标受保护范围与被告人所销售的产品范围不符,此处需要查询注册商标的国际分类,确实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是否包含被告人销售的商品类别。
【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判决结果】
一审宣判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