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强奸罪律师咨询
发布时间:2020-08-31 访问人数: 1918
在我国,每年都有大量的女性受到猥琐、强奸这类严重的伤害,那么如何增强保护意识呢?
强奸是指在违背被害人意愿的前提下,强行与之进行性交。其中,违背被害人的意愿进行性交既包括其中一方不同意发生性交行为时的强迫行为,也包括其中一方虽然同意进行性交,但双方就性交方式未达成一致意见时的强迫性交行为,例如甲同意在使用安全套的前提下与乙发生性交行为,但乙采取暴力手段,在不使用安全套的情况下与甲性交,此时强奸罪也成立。
强奸行为的实施者通常采取某种足以使另一方无法反抗、不敢反抗或是不知反抗的手段,违背对方意志与其强制进行性交行为。强奸行为可以包括强迫进行阴道性交、口交、肛交等行为,例如男子强行将阴茎插入妇女肛门或口中的行为,已被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刑法明文规定为强奸行为,在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第10条第5款增设了性交的定义:称性交者,
一、是以性器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或口腔之行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体部位或器物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或口腔之行为。但目前在我国大陆地区现行刑法中,除阴道性交外的强迫他人口交、肛交、手淫等行为仅受强制猥亵罪惩治
依据强奸行为主体性别分类
首先,根据强奸行为的施害者性别分类,在现实生活中,强奸行为的施害者既可能是男性,也可能是女性,故可以将强奸行为分为实施者为男性与实施者为女性的强奸行为。
实施者为男性的强奸行为
目前中国现行刑法对于强奸罪的概念以女性权利为本位,针对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最高可判处死刑。也就是说,我国现行刑法主要将剥夺女性自由意志或故意与未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定义为强奸罪,即目前的强奸罪成立的前提是强奸行为实施者为男性。
实施者为女性的强奸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强奸行为的施害者同样可能是女性。性权利的权利主体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女性与男性的性权利应该共同得到刑法的关注与重视。
然而,根据上述中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强奸罪的单独的直接正犯只包括男性,这使得当加害人为女性时,男性的性自主权无法得到我国现行刑法的有效保护,目前我国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9修订)中第二百三十七条将侵犯男性性自主权的犯罪行为纳入强制猥亵罪。
目前,域外许多国家或地区的刑法已扩大了强奸罪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范围,德国1975年刑法典中的强奸罪还仅指“强迫妇女”,但1998年新版刑法典中就只规定“强奸他人”,美国部分州的法律也已将男性纳入强奸犯罪的受害人范围中。在我国台湾地区的刑法中也将强奸罪的受害者由“妇女”扩大为“男女”。
其次,根据强奸行为中两个主体的性别差异分类,强奸行为可能发生在异性之间,也可能发生在同性之间。
《法律法规》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