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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犯认定中的实务问题——沈阳刑事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06 访问人数: 1285

帮助犯认定中的实务问题——沈阳刑事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06 访问人数: 1285
  笔者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检方在起诉时经常把很多与案件相关的边缘人物一同作为帮助犯起诉,这种情况在涉黑案件或者集团犯罪案件中尤为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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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边缘人物的家属也经常会跟我抱怨说:“我们家孩子到底干了什么了?为什么作为帮助犯被关押了?”确实,如果检查机关适用法律错误,可能会造成认定帮助犯时打击面过大的后果。那么我们今天就讨论一下帮助犯该如何认定。
帮助犯认定中的实务问题——沈阳刑事律师
  先举一个笔者办理过的案件:a是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者,在放贷时假定合同,实际要求高额返利。被害人c借款4万元后无力偿还,a暴力催收,c迫于a的暴力以及骚扰,c无奈还款10万元。而b作为公司的会计,负责提供合同,c所签订的虚假合同就是b起草的。案发后,b也同样被公诉机关起诉,公诉机关的理由是:b对于a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知情,并提供了帮助,因此认为b是a的帮助犯。
  从这个案子中,我们可以看出在公诉人的认定体系中“知情”这个条件成为了帮助犯的构成要件,但是笔者认为这样去认定帮助犯属于偷换概念。正确的认定应当是:首先考察b对a犯罪行为的既遂有没有造成紧迫现实的危险,有没有起到现实的促进作用,也就是有没有因果性。如果有的话,再在认定b构成帮助犯的基础上再去讨论b的行为是不是可罚,b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这点很关键,共犯只是解决犯罪结果归属于谁的问题,只有结果可以归属于b之后,我们才能够去考虑b是不是知情。b是否知情属于可罚不可罚的问题,不应认为是成立共犯的条件。

帮助犯认定中的实务问题——沈阳刑事律师
  在上述案例中,公诉机关除了对“知情”的认定存在错误之外,还有一个十分典型的错误,那就是“因果关系”认定的错误。
  有一个问题值得我们思考:帮助犯实施了什么样的帮助行为才能被认为起到了帮助作用?难道任何的帮助行为都可以认定是帮助犯吗?其实不然,通读法律条文后,笔者认为只有当帮助行为与正犯结果之间存在因果性时,才能认定帮助犯承担共犯既遂的责任。只有帮助犯的行为在物理或者心理上对正犯起到了帮助、促进作用,才能处罚帮助犯。
  再回到案件中来:本案中b所实施的行为是制作合同,之后,a诱骗c签署了这份合同。而真正导致c交付财产的行为是a的暴力催债行为,那么这时我们要如何评价b的行为?如果b的行为帮助了a暴力催债那么认定b是共犯这没有任何问题。但在本案中b只是事前拟了一份合同,这份合同并不是导致c最终交付钱财的原因,所以b并不成立a的帮助犯。如果采取公诉人的评价方式去认定,任何帮助行为都可以认定成帮助犯,就根本没有帮助未遂的情况了,这显然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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