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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贪污受贿辩护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12 访问人数: 1761

沈阳贪污受贿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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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解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刑法规定了受贿罪的定义与犯罪构成,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受贿罪的认定也颁布了不少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后,基于某种原因退还或者上交财物的案件。

如何妥当地区分其中罪与非罪的界限,是司法机关长期面临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7月8日《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以下简称《意见》第9条)第1款与第2款分别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如何理解司法解释的规定,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化,贪污贿赂犯罪呈现出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给审判实践中的法律适用带来困惑,《解释》对于这些新情况、新问题都给予了积极回应。但是,由于实践的复杂性,不可能完全满足需求。同时,贪污贿赂犯罪在实践演变中体现其特殊复杂性,理论上和实践中对于一些法律适用问题长期存在意见分歧,《解释》努力解决长期存在争议的问题,但是由于条文和篇幅的限制,不可能一一阐述。本文尝试对《解释》中的几个问题予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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