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刑事责任能力怎么理解
发布时间:2021-05-24 访问人数: 1366
刑事责任能力是刑罚量刑中的必要条件,如果当事人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即使实施了危害社会的客观行为,也不构成犯罪主体,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减弱者,其刑事责任也相应地适当减轻。那么什么是刑事责任能力呢?刑事责任能力的具体划分又是怎样的?今天法维团队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首先,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通常情况下,影响和决定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程度的,有两种因素:一是人的知识和和智力成熟程度,二是精神状态。前者主要受到人幼年向成年成长的年龄因素的制约,后者是受到人是否患精神疾病及精神疾病的种类、程度和特点的影响。除此之外,重要器官生理功能的丧失对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也会有影响。
在我国刑法中,刑事责任能力程度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凡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且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都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若其实施了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负全部的刑事责任。
2.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包括两类:一类是不满14周岁的人;一类是行为时因精神病而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
3. 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也称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仅限于刑法所明文规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未明确限定的其他危害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我国刑法中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即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这类人仅对刑法第17条规定的8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而对除此之外的其他危害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4. 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又称之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中间状态,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使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或降低。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有四种,分别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聋哑人;盲人。
以上,就是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与具体划分方法,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法维团队随时欢迎您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