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车辆作为代步工具,逐渐走进千家万户,随之而来的是,因车辆肇事导致的死亡人数也在逐步增加,在我国,规定了几点与车辆相关的刑事犯罪,那么今天,法维团队就为大家详解一下,关于
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相同与不同之处。
首先,我们先来介绍一下这三者的定义。
危险驾驶罪,指的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成员载客,或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交通肇事罪,指的是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是指适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由此可见,此三者的共同之处是:
侵犯的客体都为公共安全。
而三者的不同之处,也很好区分:
1. 主观方面,
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的过失犯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为过失。
2. 行为方式方面,
危险驾驶罪只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交通肇事罪包括一些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实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险性相当的危险行为。
3. 在是否要求出现危害结果上,
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情节犯,只要有醉驾或者追逐竞驶的行为且情节恶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交通肇事罪为结果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为危险犯。
4. 量刑方面,相比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驾驶罪是一种较轻的犯罪,因为毕竟没有发生危害后果,而
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要求造成严重的后果。
以上,就是此三罪的相同与不同之处,希望能对您起到帮助,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我们也随时欢迎您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