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法律的制定是谨慎又全面的,每部法律在制定时都有与之对应的基本原则,比如在面对刑事案件时,刑法的基本原则基本贯穿了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并体现在刑事诉讼的各个方面和各个阶段,那么到底
什么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呢?法维团队总结了以下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归纳总结三点,也就是:
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那么具体怎么来理解呢?
一、罪刑法定原则。
1. 成文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
刑法渊源只能是最高立法机关依法制定的刑事实体法律规范,除此之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刑法的渊源。
2. 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事后法。
只有在行为的时候已经存在并且生效的法律才能对所发生的行为具有效力,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
3. 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一切不合理的解释。
4. 确定的罪刑法定:刑罚法规的适当。
二、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1. 任何组织和公民都应该平等地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有人身权、财产权、政治权与言论权等,如果宪法法律只规定了权利而没有切实可行的措施保障每个人都能平等地享有,那只是空中楼阁而已。
2. 每个人地权利应该受到宪法法律的平等保护,每个公民的权利受到宪法法律保护的程度应该相同,不应该厚此薄彼,不应该区别对待。
3. 同样的违法行为应受到相同的法律惩罚。法律不仅平等地保护合法权益,也平等地追究违法行为。不论是谁实施违法行为,不论其职位高低,不论其财富多少,都应当依法平等加以追究,不应法外施刑,也不应法外施恩,绝不允许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存在。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1. 罪刑相适应,是适应人们朴素的公平意识的一种法律思想,是由罪与刑的基本关系决定的,是预防犯罪的需要。
2. 根据该原则,在适用刑法时,应将刑罚的轻重与行为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三者有机统一起来,在制刑、量刑、行刑各个环节应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
综上所述,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为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三种原则,而这三者始终贯穿在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不得违背,不得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