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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贪污罪立案标准及从重情节
发布时间:2020-06-02 访问人数: 3074

沈阳贪污罪立案标准及从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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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贪污罪立案标准及从重情节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是权力和金钱是摆在每一位党员干部面前的现实考验,涉案人员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主观上有个人素质不高,党纪、政纪、法纪意识淡薄,放松世界观改造,导致私欲过度膨胀,逮着机会就利用手中的权力违规捞取好处。
二是基层党组织落实管党治党责任不力,压力层层递减,对干部队伍疏于教育、管理、监督,不敢坚持原则、不敢动真碰硬,致使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蔓延。
三是制度不健全,如群众监督制度、公开公示制度、职能部门复查复核制度、直接责任人失职责任追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没有得到有效执行,为套取、截留等腐败行为的滋生提供了空间。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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