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组织容留卖婬罪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2020-07-03 访问人数: 2298
组织,是指发起、建立卖淫集团或卖淫窝点,将分散的卖淫行为进行集中和控制,并在其中起组织作用的行为。
例如,将分散的卖淫人员串联组合成一个比较固定的卖淫集团,将咖啡厅、歌舞厅、饭店、旅店、出租汽车等组织成为卖淫或者变相卖淫的场所,等等,即属于比较常见的组织卖淫行为。
策划,是指为组织卖淫活动进行谋划布置、制定计划的行为。如为组织卖淫集团制定计划、拟订具体方案、物色卖淫妇女的行为,以及为建立卖淫窝点而进行的选择时间、地点、设计伪装现场等行为。策划行为是为组织犯的重要参谋决策行为,对于完成特定的犯罪具有重要的作用,因而是一种重要的广义的组织行为。
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协助他人组织妇女包括男性卖淫,即为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提供方便、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组织卖淫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而协助组织卖淫虽不是组织他人卖淫,但却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起了重要作用。特别是有些协助者的行为手段恶劣,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因而对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予以惩处,有利于震慑这类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
事先通谋不一定都能构成共同组织卖淫罪
司法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协助组织卖淫者在事先都会与组织卖淫者通谋,并且都知道组织者在从事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所以只要他们在事先进行了通谋,就应当按照共同组织卖淫罪定罪。这种观点也是值得研究的。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
所以要定性为组织卖淫罪,需要收集的证据就是收集其,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的证据。
司法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因为协助组织卖淫与组织卖淫是两种不同的犯罪,那么如果犯罪人实施了招募、运送等其他协助组织卖淫的犯罪行为,就会同时符合协助组织卖淫与组织卖淫两种罪的构成要件。在这样情形下,应当按照“法条竞合”或者“想象数罪”的法律适用原则,定性为组织卖淫罪定性。这种观点也是值得研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