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寻衅滋事罪辩护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17 访问人数: 2805
什么行为是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罪保护的法益是什么?大家都知道社会秩序是本罪的保护法益。那么什么是社会秩序,说大了是句空话,说小了有些学者不认同。你比如说故意伤害罪,人身权是它保护的法益,那么行为人殴打他人致人伤害,难道不是在破坏社会秩序吗?社会秩序本身就包括了社会中每个个体的各种权利有序开展。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他人的财产权同样在践踏社会秩序。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应当定寻衅滋事罪,但他理由认为,从犯罪本质考察,本案行为的实质正是侵害了公共场所秩序,侵犯了乘客在列车上的正常活动与财产,也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即强拿硬要公私财产,且情节严重。笔者同意他的结论应当认定寻衅滋事罪,但是他阐述的理由不能让人信服,我认为他没有抓住寻衅滋事罪的本质特征
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
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