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累犯可以判缓刑吗
发布时间:2020-08-05 访问人数: 2160
我们知道,衡量量刑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人身危险性,人身危险性主要是通过是否会再次触犯刑法来体现。因此,累犯之人的人身危险性极大。
缓刑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犯罪分子,对其采取缓刑不至于危害社会的,才有可能适用缓刑。但累犯的犯罪行为人早已用其实际行动表明,对其适用缓刑是不可能避免新的社会危害的。
所以我国刑法对累犯是禁止使用缓刑和假释的。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 有悔罪表现;
(三)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被告人甲先前的犯罪行为是被判处缓刑,虽然是在缓刑考验期届满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但是先前的故意犯罪的缓刑考验期已经届满,原判决的刑罚不再执行,而不是原刑罚执行完毕,故本次犯罪行为不属于累犯。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该条明确规定了缓刑的适用条件。
另外,根据《刑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累犯(被判处一定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法定期间又犯一定之罪的人)和犯罪集团(如黑社会性质组织、恐怖组织等)的首要分子,不得适用缓刑。
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我国刑法典之所以将缓刑的适用对象规定为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为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