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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生产、销售假药罪量刑标准
发布时间:2021-01-31 访问人数: 1889

沈阳生产、销售假药罪量刑标准

发布时间:2021-01-31 访问人数: 1889
生产、销售假药对公民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国家对于这方面的处罚是严重的,那么大家知道生产、销售假药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呢?

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四)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生产、销售假药,致人死亡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致人重度残疾的;
2、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 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造成十人以上轻伤的;
5、 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6、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7、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8、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2、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3、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4、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当销售制造假药的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都可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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