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沈阳女子为领空气炸锅,被骗40余万》的新闻,再次将网络诈骗拉进公众的视野里。网络的高速发展和普及,在带给人们生活便利的同时,也带给人们层出不穷的危险和损失,许多新型诈骗方式更是让人防不胜防,那么我们该如何保护自己不掉入网络诈骗的陷阱中呢?
一、
网络诈骗的定义。
网络诈骗,通常是指为达到某种目的在网络上以各种形式向他人骗取财物的诈骗手段。犯罪的主要行为、环节发生在互联网上,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网络诈骗是诈骗罪的一个分支,不同于传统诈骗的“人与人对话”模式,更多的情况是“人与机对话”,由于这种行为完全不使用暴力,而是在一派祥和甚至愉快的气氛下进行的,因此受害人在防范意识薄弱的前提下,很容易上当受骗。
二、
常见的网络诈骗类型。
根据最新的数据分析,2021年网络诈骗最高发类型的前三名分别为:
网络兼职、
冒充客服、
网络交友。
1. 网络兼职,顾名思义,指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发布兼职招聘信息,以“淘宝刷单返现”为诱饵,在网上发布刷淘宝信誉的兼职广告,引诱受害者在其提供的淘宝店拍下订单,并承诺受害者在付款之后,将订单款项和佣金一并打回受害者账户,从而达成网络诈骗目的的行为。一般情况下,不法分子会将欺骗目标定位在学生和全职宝妈等人群中,因为此类人群的社会防范意识比较薄弱,时间又相对充裕,不法分子大多以初期给对方尝到甜头为吸引方式,在双方达成初步的信任后,再向受害者发布大金额的刷单任务,继而达成诈骗的目的。
2. 冒充客服,是指不法分子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网购买家的信息及快递信息后,一是冒充快递公司客服以受害人快递丢失可进行经济赔偿;二是冒充商家客服联系买家谎称网购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可给与受害人退货退款,或以操作误会对消费者自动扣款需要取消为由;之后运用一环扣一环的话术诱导消费者按照其要求提供账户内余额,按照其要求小额转账、大额转账、贷款等,从而达成网络诈骗目的的行为。
3. 网络交友,通常指不法分子通过包装网络形象(比如外籍人员、军人、企业家等成功人士),并在婚恋网站、社交网站上虚构个人信息,寻找潜在的被骗对象,通过沟通骗取对方信任,迅速建立恋爱关系,当受害者完全坠入“爱河”之后,以种种借口骗取财物的行为。在此类骗术中,不法分子物色的目标多为中年女性,特别是曾受到过感情伤害的女性。
除了以上三种常见网络诈骗类型,还有诸如:信贷申请诈骗、QQ木马病毒盗号、网络游戏诈骗、“网络钓鱼”诈骗、网上代考诈骗等等。
三、
网络诈骗的立案标准。
1.个人诈骗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当立案。
诈骗罪是数额犯,行为人采用诈骗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能构成诈骗罪,予以立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2)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3)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犯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犯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1)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2)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网络诈骗手段与日俱增,我们在生活中一定要保持一个良好的心态,随时维持警惕心,在利益的诱惑前要明确—天上不会掉馅饼,不要轻信一些旁门左道的投资渠道,也不要随便透露个人信息,更不要轻易预付、垫付款项,日常使用的密码也要选择安全系数高的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