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要明确,故意杀人罪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
故意杀人罪是实害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论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害,也不管此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予以立案追究。
关于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分为以下几点:
客体要件—
侵犯客体是他人生命权;
客观要件—
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且该行为必须是违反了国家法律的行为;
主体要件—
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主观要件—
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常见如报复、气愤、图财、流氓动机等,动机可以反映故意杀人者主观恶行的不同程度,对正确量刑有重要意义。
需要补充的是关于自杀的各种情况,包括相约自杀、致人自杀、逼迫诱骗他人自杀与教唆帮助他人自杀等:
1.在相约自杀的情形中,双方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因行为人均不具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所以对其中自杀未遂的,一般不能认为是故意杀人罪;另一种情况,如果行为人受委托而将对方杀死,继而自杀未遂的,应构成故意杀人罪,在量刑时可考虑从轻处罚;还有一种情况,即以相约自杀为名,诱骗他人自杀,此种情况应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2.在致人自杀的情形中,由于行为人先前所实施的行为引起了他人自杀结果的发生,应对办法主要分为三种:
1)行为人先前行为是正当或只是一般错误、一般违法行为,他人自杀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自杀者本人的心胸过于狭窄敏感,此时不存在犯罪问题。
2)行为人先前实施了严重违法行为,结果致被害人自杀身亡的,可把致人自杀的结果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将先前严重违法行为上升为犯罪处理。
3)行为人先前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引起被害人自杀,只要行为人对这种自杀结果没有故意,应按其先前的犯罪行为定罪,而将被害人的自杀结果作为量刑时考虑的一个从重因素。
3.在逼迫、诱骗他人自杀的情形中,行为人希望自杀人死亡,但为了逃避罪责,自己不直接动手,而是通过自己的逼迫、诱骗行为促使自杀者自己动手,此为借助自杀者自己之手达到行为人欲杀死自杀者的目的,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此种情形中,关键应查明行为人是否确实有刻意追求自杀者死亡的故意,并且其行为在特定环境下是否足以导致他人实施自杀的行为,这两者缺一,都不宜认定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4. 在教唆帮助他人自杀的情形中,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考虑到在过程中,自杀者的行为往往起到决定作用,因此,应根据案情从宽处罚,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很不积极,作用不大,主观愿望出于善意,这时可不以犯罪论处,但是,教唆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自杀,由于自杀者限于精神状态或年龄因素对于自杀缺乏正确认识和意志控制能力,对此,不仅要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而且还不能从轻或减轻刑罚。
关于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标准,法律规定,应破除不正当观念,既不能认为杀人既遂要一律偿命,也不能认为杀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要综合全部案情,正确评价罪行轻重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给罪犯以适当的处罚。
首先,
针对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罪,处3年以上10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义愤杀人,即被害人十恶不赦,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将其私自处死。
2)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失去理智,继而失控将他人杀死。
3)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请求,帮助其自杀。
4)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新生婴儿杀死,但如果使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因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故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5)防卫过当。
6)避险过当。
另外,
针对情节严重的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