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专业海关走私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05 访问人数: 2373
关于海关走私犯罪的主体是单位还是个人,如何认定?
走私犯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一般而言,单位走私的起刑点较高,法定刑相对较轻,所以在实践中究竟犯罪主体是单位还是个人一直是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
关于海关跨运电商走私的几种常见手段:
1、故意为之
个别企业可以利用跨境电商渠道进行走私,比如水客携带,盗用公民个人信息“刷单”伪报等。
2、对政策的错误解读
实践中,更多的是相关企业、个人出于对法律规范的误解,误将违法行为当做创业,行之愈远,陷之愈深。比如实践中普遍存在“代客推单”,众多参与的企业满腔热情地认为这是解决跨境电商痛点的创新之举,但与执法部门认识存在分歧。
3、政策本身不完善或规定模糊
比如,个人邮递物品,是否是跨境电商的合法进出渠道。海关现有的政策没有明确,出现案件时,海关尤其是缉私部门的态度是否定的,认为企业和个人在伪报贸易方式走私。但反观日常监管的实践操作,似乎却存在默许,甚至是鼓励。
“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
1.确定当事人在具体案件中所起到的为次要责任
无论其他责任人员还是从犯,其共同的便系在各自的评价体系中仅起到次要作用,因此罪轻辩护策略实际上系自一点延伸,达到两项效果。故笔者认为辩护时应先确认次要责任,明确相对较轻的作用、地位、情节,即便随后无法确认为从犯,亦能够先获得相对较好的结果。受海关处罚的当事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应当在出境前缴清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未缴清上述款项亦未提供担保的,海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2.阐明当事人与案中重点人员责任区别
缉私民警当日对该案行政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受人雇请,驾车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进境,逃避海关监管,违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属于走私行为。东兴海关缉私分局决定对当事人阮某某作出没收走私货物并处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
3.提出具有区分主从犯必要性的原因
在确认存在责任大小的划分后,实际上已经达到了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区分,但此时仅能在量刑上存在一定差别,对于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情况,此差别不足以让当事人获得更轻的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