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刑事律师免费在线咨询热线
发布时间:2020-06-15 访问人数: 2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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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当下法治社会步伐大踏步迈进的大背景之下,有越来越多的人怀着在个案中彰显正义的情怀,怀着推动中国法治进步的拳拳情意进入到刑事辩护这一行业,这是一个可喜的变化,但在这一可喜之后,也要警惕的是,由于刑事辩护所担负着的是事关当事人自由的重要使命,要身怀更精湛的专业素养,更高尚的职业道德,才能办好每一个个案,能不负当事人所托,才能对得起刑辩律师这一神圣职业。
在中国,侦查机关封锁现场,提取各项证据之后,律师是不允许进入现场的。书里张燕生律师提到既然刑事辩护律师没有权限和可能进入现场,那如何能从能够掌握的案卷证据中重构事实的真相,如何从手中一切还原现场,当然要请求专家证人、鉴定人、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用他们的专业水平提供帮助,这无疑是非常重要的。
刑事辩护律师不可能没有关系,公检法的圈子并不大,有能力的辩护律师很容易受到公检法同行的认可。不过,这种关系只是方便办案而不是干扰办案。那些把与公检法“很熟”大谈“有关系”的律师,必然不是能“把关”的律师——谁敢与这样的“吹吹”做朋友?随着法治建设的完善,“靠关系”早就让位于“靠实力”,没有法律依据谁也不敢拿自己的前途开玩笑。
通过探讨认定犯罪的基本条件,围绕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反过来印证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否真实,从而分析公安机关抓获的犯罪嫌疑人是否为该案的真正作案人,进而通过对证据的分析判断,采取对被告人有利的辩护策略,以期达到无罪辩护、罪轻辩护等结果。
辩护策略,要随时、随势而变,要随机应变。在法庭交叉询问中,有时公诉人对辩方证人发问,步步紧逼,证人难以招架,此时律师不能坐视不管,要找寻公诉人发问之漏洞,看其有无违反庭审规则,有无诱导发问,有无威胁语言,如有,辩护人要果断出击,申请法庭制止,这叫“攻其不备”,“反守为攻”。
审判阶段,控辩审三方同聚法庭,集中地、公开地、按照严格程序来核实证据,认定事实,确定罪与非罪及刑罚。这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控辩双方激烈对抗,从各自角度阐述指控意见和辩护意见,居中裁判的法官兼听则明。
第一,在公诉案件中,当事人有罪的举证责任在于控方,不在辩方。即,证明当事人是否有罪的证据材料是由办案机关去收集、调取的。如果办案机关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无法确实、充分地证明当事人有罪,则其对当事人提起有罪的指控依法不能成立。一般来说,辩方的首要任务在于质证。
在笔者办理的公安部督办的某特大网络诈骗案二审开庭过程中,某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两组新的证据材料:第一组是3个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对他的当事人(原审第一被告)进行谅解;第二组是此当事人在又某云上的充值记录,意图证明在涉案平台上能看到视频播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