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与合同诈骗罪如何区别?
发布时间:2020-03-08 访问人数: 1860
经济和金融诈骗类犯罪中“罪与非罪”的问题困扰司法界多年,该问题核心是“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法院不能机械地根据被告人实施了各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就机械的根据上述客观行为推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是应当根据具体的案情,深入剖析被告人的主观心态,从证据,生活常理,社会环境等多方面综合研判,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确保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具体有下列几个方面
第一,正确理解和使用《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该纪要规定了6种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行为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司法实践中,有的法官直接按照上述精神认定被告人有罪,导致客观归罪。笔者认为,《纪要》并非司法解释,在案件审理中发挥的是参考作用,不能盲目使用。事实上现实生活中“法定代表人与实际经营人不一致”“账册不能提供”的现象比比皆是,“向客户已满公司财务被查封”的行为更是人之常情。因此,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要根据具体案情综合分析。
第二、被告单位在案发前一直有正常的经营,所采购的货物确实用于生产的,证明其企图通过生产扭亏为盈,应当斟酌其诈骗他人财物的可能性。
司法实践中,公诉机关一般会认为,即使没有高买低卖行为,货物确实用于生产,但被告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能力,盲目采够货物的,是置客户的财产利益于不顾,可以推定是一种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笔者认为,这种理解过于绝对。在现实生活中,证实因为很多企业主管理不善,没有洞悉企业的状况,过于自信导致企业亏损倒闭,而经济、金融类诈骗犯罪的故意是“直接故意”,倘若以此为认定被告人有罪显然不公平的。此外,突发性的国际事件、社会事件对行业带来的影响也应当考虑,如本案中的人民币升值,在当时确实造成很多出口企业的倒闭。
第三、被告人的一贯表现,案发后归还欠款的态度,属于“品德”方面的证据,对认定其是否是“骗子”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例如,案发后,主动赔偿报案单位的部分损失,众多报案单位明确表示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社会矛盾已经得到化解,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其系一名正当做生意的商人,知识生意失败,并非刑法打击的对象。如果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因没有任何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需在10年以上量刑的话属于明显的罪责不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