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的同时,社会上也出现了一些相应的违法案件,不少人都打着投资的名号而做着非法集资的事情,越来越多的人受到了非法集资侵害,甚至有可能会倾家荡产等等,非法集资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都造成了一定的影响,那么, 非法集资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非法集资罪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一切符合非法集资罪基本特征的行为,即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都有可能被认定为非法集资罪。通常来讲,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依据,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很大可能被认定为非法集资:
第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第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第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第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当然,非法集资罪除了高发的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外还包括了许多其他犯罪类型。一般情况下只要是违反法律规定向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都有可能被认定为非法集资罪。一个具体行为其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最终是要根据每个案件的不同的主客观情况来判断。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客观行为方面表现为两种情况: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即未经主管机关批准,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2)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即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相同,即都是还本付息的活动。“非法”一般表现为主休不合法、行为不合法、内容不合。“公众”指多数人或者不特定人(包括单位)。
认定集资诈骗罪,要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骗取数额较小资金且情节较轻的行为,不宜认定为犯罪。但情节严重的,即使实际上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也应认定为集资诈骗未遂。对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在特定范围内(如面向单位职工)筹集资金,即使使用了一定欺诈手段,也不能认定为犯罪,而应当按债务纠纷处理。
我国对个人诈骗万以上,单位诈骗万以上的相关责任者进行这类案件的相关认定,进行刑期不等的判罚。特比对于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和对我国政府名誉造成影响的,我国对这类人将处以重罚。